今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7月17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審議通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下簡稱“條例”)。這部新修改稿全面而具體,增加多項條款,從源頭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巢湖管理局的防治責任,確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治污各司其職。
污水排放標準嚴于國標
對于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例要求的更為“苛刻”,條例第十一條要求省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對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國家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應繳排污費數額5倍罰款。未限期治理的,將會被責令停業、關閉。
保護區內禁止新建造紙企業
條例對于污染防治方面內容更為細化,明確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水泥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并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此外在一、二級保護區還被禁止新建、擴建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而一級保護區內除以上被禁項目外,還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設立畜禽養殖場等。
舉報污染將予以獎勵
條例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進行檢舉。
對于在巢湖水污染防治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或者舉報屬實的舉報人,當地政府應予以獎勵。
治污不力,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條例對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和“苛刻”。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規定,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等情況,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若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將被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罰款,設立畜禽養殖場的,將被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該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